法律分析:協議本身不符合法律規定,協商不成,可以解決訴訟。
買方在京牌非法交易中存在四大風險:
風險1:合同無效的風險。租賃和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后,如果一方后悔,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則被判無效的可能性很大。由于租賃和銷售協議違反了《北京客車數量監管暫行規定》,也擾亂了北京客車配置指標監管管理的公共秩序,不受法律保護。
風險2:問題中介風險。在北京品牌的銷售和租賃過程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完成的。中介機構是否可靠,指標來源是否可靠,都無法控制。如果您購買了問題指標,則涉及訴訟的風險很大。在實踐中,一些中介機構為了追求利益,經常隱瞞指標問題,一些二手車市場中介機構經常出售問題二手車和指標,但指標所有者都不知道。假車牌使用,除損失購買車牌費用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北京車牌
風險3:合同違約和續簽風險。也有人采用背戶買斷方式轉讓北京車牌指標,即一次性買斷一定時間的使用權,一般為20年或終身(車輛仍以他人名義登記)。但無論是買斷北京車牌還是租賃北京車牌,買方都面臨著賣方違約的風險。特別是北京車牌租賃,租賃期一般為一年。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賣方經常在續簽合同時起價。為防止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北京車牌銷售或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買方必須接受賣方提高價格,以繼續使用指標。京牌出租中介
風險4:抵押、出售、查封財產等風險。通常,北京品牌指標不能轉讓,買方的車輛將以賣方的名義登記,無論是銷售還是租賃車牌。賣方以自己自己的名義出售和抵押車輛,將給買方帶來財產損失。此外,如果賣方成為被執行人,法院將根據登記情況查封以賣方名義登記的車輛。即使買方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也不能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對方以虛假意義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以虛假意義表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簽訂合同,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三)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http://www.zzlms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