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汽車租賃公司7月12日,潘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汽車委托租賃代理合同,客戶為潘,代理為汽車租賃公司,承租人為合法使用汽車租賃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合同簽訂當天,潘與汽車租賃公司辦理了汽車租賃代理的交接手續,表明該車型為帕薩特汽車,代理期為一年,租金標準為每月元。圖表顯示車輛正常、完整、有效。北京租牌照發生糾紛的
7月14日,租賃公司向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潘將支付保險費向租賃公司支付02元。租賃公司接車后安裝GPS,安裝費用為元,車輛將被修理和更換B5,壓縮機、干瓶、膨脹閥、喇叭、發動機皮帶等附件的總維護費用為元。潘某將車交給租賃公司一個月期滿后,租賃公司扣除維修費用元,GPS安裝費用元,給潘租金元。北京車牌
同年8月17日,租賃公司與楊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并將其交給了楊的帕薩特汽車和潘的機動車駕駛證。雙方簽署的汽車租賃登記和交接表明,每日里程為公里,每日租金為元,租賃期為4天。8月21日,楊某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駛33公里 米處車頭冒煙著火。根據現場調查調查,發現火災點位于右前輪上引擎蓋內,火災原因不明。公安局火災原因認定書規定:事故原因。潘某未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于是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潘損失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案件訴訟費用元。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維護等條款。http://www.zzlms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