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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牌出租合法嗎-“投機取巧”租車牌,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日期:2023-03-11 閱讀量: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1日,陸先生與宋先生簽訂了《車牌租賃協議》,約定宋先生將王先生的車牌號全部出租給陸先生,租賃期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賃費為1.3萬元。宋先生承諾在2020年4月18日前辦理車輛牌照,如未辦理,將退還租賃費。2020年4月25日,陸先生支付了1.3萬元的租賃費,后來多次催促宋先生辦理車輛牌照,但宋先生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因此,陸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車牌租賃協議,宋先生退還了1.3萬元的租金和利息。北京出租車牌已經合法了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被告雙方簽署的車牌租賃協議的有效性。本案中,雖然原告陸先生與被告宋先生簽訂了車牌租賃協議,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調控規定》)的要求,北京市實施了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并通過彩票分配了車輛指標。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不僅損害了公共利益,還造成了車輛管理秩序的混亂。因此,雙方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應無效。北京車牌

    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后,應當返還合同取得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應當給予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原告陸先生已向被告支付的1.3萬元租金應予以退還。但陸先生在了解北京實施客車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仍簽訂了租賃車輛牌照的合同,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法院不支持他主張的利息。租車牌誰的風險更大

    法官提醒:

    根據《調控規定》的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免費分配客車配置指標。本規定旨在實施北京市總體規劃,實現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其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出租客車指標”的行為本質上違反了北京市對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和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因此,本案中的車牌租賃協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合同。法官特別提醒,“車牌租賃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出租客車指標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一旦雙方發生糾紛,租賃車牌的一方可能會遭受金錢損失,出租人將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http://www.zzlms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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