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犯罪事實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檢舉、移送材料。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原告不予立案的理由案子。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車牌租賃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報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院。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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