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如申請轉讓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查驗機動車,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讓證明、憑證;北京車牌過戶
(三)機動車登記證;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移出監管證明》或者海關批準的過戶證明;檢驗證明和強制性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證明。機動車現車主居住在車管所管轄范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檢查車輛識別碼拓片,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車牌。駕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在機動車登記證上簽注過戶事項,補發車牌、駕駛證和檢驗標志。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范圍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完成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新購置機動車申請登記時,可以向原機動車使用的車輛管理所機動車車牌號。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辦理過戶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12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1年以上;
(3)對原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了查處。https://www.bjkxyg.cn/